七旬老太乘扶梯时摔倒,超市被判按照20%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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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倪虹
刘老太到超市购物,在乘坐扶梯时被购物车拖拽摔倒受伤,她起诉超市,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超市按照20%比例赔偿刘老太2万余元。同时,法官认为,随着社会老龄化发展,商超这类老人较多的场所,经营者应该提高安全保障等级。
刘老太诉称,其到被告超市购物,因店内扶梯故障,导致购物车被卡死,自己被拖拽摔倒受伤。随后,超市工作人员将刘老太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手桡骨骨折。刘老太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扶梯上及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扶梯周围没有设置安全员巡视和指引,且扶梯周围设立的广告影响其安全乘坐扶梯,因此,超市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超市代理人认为,超市无责,他举证:事发时,扶梯并未发生故障,是正常运行的;扶梯扶手及上、下口处均贴有儿童、老人需要由家人陪同乘梯标志,且乘梯时需要手扶电梯。代理人认为,刘老太自身患有残疾,在没有他人陪同的情况下乘梯,又在乘坐扶梯时双手持有物品,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摔倒受伤。在刘老太摔伤后,超市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救助,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事发地点的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看,扶梯上行口下部分张贴有警示标志,但从张贴的位置看,无法起到警示顾客、有效防止安全故事发生的作用,且在扶梯周围未设有安全巡视员,因此,法院认定超市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老太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从本案事发的全部经过看,造成刘老太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身体因素及所带购物车失控导致,所以刘老太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超市的赔偿比例为20%,并依据双方提供证据及鉴定意见书核准超市最终赔偿刘老太2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超市作为向公众开放的场所,负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在面向青年人等普通大众群体时,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只需达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如事前警示、事中提醒、事后救助。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发展,商场、超市等公共场合的顾客里老年人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若要求老年人购物时必须由家属陪同,在现实中恐怕难以实施。那么,经营者,特别是面对老人这种特殊的客户群体,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以保证老年人安全购物,例如针对老年人大部分视力不好的情况,除在特殊地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外,可另行增加语音循环播放的方式;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况,可设立安全巡视员,特别是在容易发生危险的扶梯上下行出口处对老年人予以提醒、帮助;针对老年人自带购物车等物品可能与超市环境、设备不匹配的情况,可将老年人自带的物品另行存放,规定不得带入超市等。
法官同时指出,虽然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倾斜保护,但也非绝对的、无条件的,它只是一种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应限于场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必要范围之内,主要体现在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尽到警示义务、危险发生后是否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等。
法官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合时,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前做好防范义务,避免自身损害发生。如遇意外事故,要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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